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王沛栋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化解。
2019年3月,汪某与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汪某租赁蒋某位于郑州金水区的某处房屋,租赁期限1年(2019年3月-2020年3月),每月租金300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由于疫情,汪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约定房屋租期于2020年4月终止,汪某需支付剩余房租及物业费一万余元。到期后,汪某仍未及时缴纳上述款项,蒋某随后将房屋转租他人。后汪某要求蒋某返还物品但无法联系到蒋某,遂诉至金水区法院。
经法院查明,蒋某已于2021年7月份去世,其女儿小蒋继承案涉房屋。小蒋称父亲去世的比较突然,自己并不知道父亲与汪某之间的纠纷。庭审前,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同意将房屋内保留的物品先行清点和退还。2021年11月底,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好的交接地点,逐一辨识争议物品。经过两个小时的清点、排查、拍照、登记留档,小蒋将现有物品归还汪某。但对蒋某是否变卖了汪某的物品,以及汪某留存在蒋某处具体还有哪些物品,二人仍有争议。
为化解矛盾纠纷,法官耐心主持双方调解,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法官告知汪某,其主张损失系自己列举的清单,清单中多数物品没有证据显示,且没有相关的票据相印证,财产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蒋某已经死亡,其女儿小蒋不了解案件情况,蒋某是否变卖了汪某的财产及财产金额无法查清。除去已经交接的物品,汪某主张的其他损失无法得到支持。在法官的调解下,汪某随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此案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