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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门杀”致人死亡被判刑不冤枉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蚂蚁传媒

开车门是司机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如果不小心,可能会酿成事故,造成“开门杀”。据报道,去年8月19日,驾驶人吴某将车停放在所开小店门口的一处停车泊位上,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时,一辆电动车从吴某车后方驶来,一下子撞上了打开的车门,电瓶车驾驶者桑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伤重不治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期,如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吴某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江海晚报》3月22日)

 

 

  一次轻率的开车门,导致了一条宝贵生命的消逝。无论对死者及家人还是肇事者而言,这起事故都是“不能承受之重”。吴某虽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必须为“开门杀”付出法律代价。9个月的有期徒刑虽然不长,但毕竟要失去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还会留下无法抹去的犯罪前科。不仅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基于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除了要赔偿抢救相关费用外,还要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对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当事人吴某把车都停好了,就是开了个车门,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呢?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构成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往往只有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要解答这个问题,不妨翻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难看出,车辆停好后随意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也应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交通肇事处置的范围之内。

  从事故过程看,当事人吴某开车门导致电动车驾驶者桑某摔倒死亡,不是“无心之失”,而是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义务。我们不能要求过路的车辆行人,对突然打开的车门具有如同超人般的躲避能力。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谨慎观察周围交通状况、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义务。一个拿到驾照多年的司机,理应清楚乱开车门的现实危害。吴某在下车时未能注意观察,随意开车门,致他人安危于不顾,妨碍了他人正常行驶并致人死亡。这种具有重大过错的行为被判定为交通肇事并被追究刑责,没有什么好委屈的。

  遗憾的是,此类交通事故并非个案。翻看报道,现实中不乏此类“开门杀”案例。教育千遍不如严惩一次。面对“开门杀”,司法机关依法动真格,对被告人吴某判处实刑,既是对犯罪者的惩罚与震慑,也是对公众的一场普法教育,有利于让人看清“开门杀”的现实危害,知晓法律红线的刚性,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谨慎上下车,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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