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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旅局:文艺类校外培训单次缴费不要超过5000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蚂蚁传媒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寒假即将来临,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发布提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广大学员及家长在选择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时,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预付资金的安全。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缴纳的培训预付费用安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预付费用,需全额存入该机构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要规范签订培训合同。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或家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文本,对合同中双方权利和违约责任、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条款做审查确认,请学员及家长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 如发现超额超期收取预付培训费用、预付培训费用未全额纳入存管专用账户的培训机构,请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属地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反映,反映材料请明确所在区及合同内载明的培训机构所属企业规范名称。

据了解,自2023年12月22日起,《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五大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明确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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