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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指控,击碎黄粱美梦|道具手机冒充高端手机骗出口退税7.2亿元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鼓励出口贸易的重要措施,而骗取出口退税则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贸易活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文/管莹 王婷 高光治

组建“购税票、假出口、申报退税”三个团伙,用山寨手机、道具手机进行虚假报关,四年间骗取国家出口退税7.2亿余元——今年3月18日,洪某某、周某、深圳某贸易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联合发布。这起案件中,以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中间公司获取价税52亿余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虚假手机出口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7.2亿余元。这起案件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货到申报退税的全链条骗取出口退税的特大案件。

原本不具备出口退税资质的山寨机、道具手机,如何经过层层运作,成为洪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利器?等待洪某某等人的,是什么样的严惩?司法机关如何会同各方堵塞制度漏洞、共护财税安全?随着办案民警和检察官的讲述,这起错综复杂的骗税大案的跌宕案情徐徐展开。

报关出口的高价手机是山寨机和道具机

“打开包装严密的纸箱后,我们看到了码放得整整齐齐的‘手机’。每个‘手机’都用一个半透明塑料袋包裹着,尺寸、外观看起来跟我们平常用的手机没什么区别。但一剪开半透明塑料袋,一股刺鼻的味道便扑面而来,除了部分勉强能凑合用的山寨机,大部分都是糊弄人的塑料壳子,压根不能用。”时隔多年,办案民警吴源鹏对当时的情形仍记忆犹新。

2016年4月,一则关于镇江某科技公司的宣传报道,引发了有关职能部门的注意:这家公司2014年5月才落户镇江,外贸业务却十分火爆,不但迅速成了镇江出口企业的“前三强”,还顺利获评镇江外贸出口“明星企业”。经对辖区内涉嫌走私、骗税数据进行分析比对,该职能部门发现该公司曾多次以异地购货、异地出口的方式,从深圳、广州等口岸向香港大量出口手机等骗税可能性较大的商品,特别是2014年至2015年间,该公司因采用低价手机冒充高价手机假报出口,多次被查缉且涉案金额巨大。

2016年8月29日,该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旋即以“8·29”为代号对该案立案侦查,发现镇江某科技公司用于报关出口的高价国产品牌手机是价值极其低廉的山寨机或毫无使用价值的道具手机。“除了被用于出口的手机是假的,其他单证、合同、票据形式上看都是真的!我们经缜密侦查,在将相关涉案人员陆续抓获归案的同时,同步冻结了180余个涉案账户,扣押了用于作案的大量银行卡、U盾及80多个印章、800余套书证,这些证据材料整整装了一卡车。”办案民警陈健介绍道。

团伙作案,炮制退税骗局

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一个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目的,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货、报关、申报退税等多个犯罪环节,内部分工精细且相对独立、相互勾结,具有鲜明产业化、专业化、隐蔽化特色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1966年出生的香港人洪某某,是整个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是这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的总指挥、总策划。看起来文质彬彬、实际只有小学文化的洪某某,人称“洪总”,常年往返香港、深圳等地从事进出口贸易,长袖善舞,是不少外贸界人士的座上客。2013年,洪某某在一次偶然聚会中认识了同样从事出口贸易的周某。常住深圳的周某比洪某某小两岁,2014年5月,周某经镇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先后成立了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多家从事电脑、相机等电子数码产品出口贸易业务的公司。相仿的年龄、相似的经历,让洪某某、周某二人大呼“相见恨晚”,感到“惺惺相惜”。

“老弟,现在国家对出口手机退税幅度很大,要不要一起合作赚‘快钱’?资金、货源、发票、单证、报关等事项你都不用操心,就用你的公司签订一下合同、办理一下退税。放心,钱少不了你的!”2014年,一次酒足饭饱之后,洪某某一边做着数钱的手势,一边向周某抛出了橄榄枝。周某犹豫了片刻,但在巨大诱惑面前,还是点头应允了。“在深圳做这一行的,(对于洪某某提议的‘退税’和‘赚快钱’)心里基本有数。”周某在接受讯问时这样表示。

周某表态同意后,洪某某又发挥“人脉广”的优势,经多方联络先后组建了“购税票、假出口、申报退税”三个团伙,不同团伙彼此相对独立,完成犯罪链条上的相应行为后均向洪某某反馈,洪某某则负责整个犯罪链条不同环节的衔接、沟通、流转。

洪某某先是通过他人牵线联系到从事手机贸易业务的深圳某贸易公司,约定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通信技术公司等上游手机供货商进货时,以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上游供货商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提供虚假资金流水,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上游供货商本应开具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多家公司。由此一来,洪某某通过周某控制的多家公司如愿以偿得到了虚假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深圳某贸易公司也从中收取了高额的开票费。

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接下来便是“假出口”了。为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洪某某控制的多家香港公司又与周某控制的公司签订了虚假的手机出口外贸合同,并指使人员从他人手中购买、租用由不具备出口资质的小作坊生产的无法享受出口退税的“道具”手机、“山寨”手机,并将之冒充外贸合同中的国产品牌手机进行虚假报关。

申报出口退税的前提,还要有外汇结算业务。为了证实有真实对外贸易发生,洪某某也是煞费苦心。他先是安排人员将通过地下钱庄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汇入其控制的多家香港公司,然后再由其控制的香港公司汇款至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多家公司,从形式上造成了具有对外贸易的假象。上述单证手续到位后,洪某某又指使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多家公司持购销合同、外汇核销单据、报关单等一整套手续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虚假申报退税。

经查,4年内,洪某某组织3个团伙的14名个人和多家公司打造了一个横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这个犯罪团伙以出口手机为幌,累计开出1.6万余份价税合计为52亿余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额高达7.2亿元。

精准指控,击碎黄粱美梦

该案系利用“手机”为道具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作案环节复杂、涉案人员众多。为精准打击犯罪,早在2016年11月案件侦办之初,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便应邀派员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从“资金链、货物流、票据流”等三方面调取证据。“考虑到这个案件涉及虚开、骗税等多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一共有三个团伙且各涉案人员、单位参与的时间与环节各不相同,我们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对各涉案人员、单位的客观行为、主观认知等进行了充分的查证,并建议侦查机关根据各涉案主体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定性处理。”承办检察官对笔者表示。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该案陆续移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梳理学习了我国自2006年至2018年发布的对外贸易和涉税政策文件,从而全面掌握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精神及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贸易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审阅了433本卷宗,形成了10万余字的审查报告,提请召开了4次检察官联席会议,从而准确厘清了洪某某、周某及其他涉案人员、涉案单位的各自犯罪行为及数额。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还注重加强释法说理和检律沟通,引导其中1名被告人主动退赃5000万余元,并敦促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月28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某某、周某等人,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单位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上旬,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尽管已有多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仍有部分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若干不同意见。

“所有发票都来自上游公司,没有一张是深圳某贸易公司开出的。深圳某贸易公司不是开票主体,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既不明知、更未参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虚开骗税等多环节、多链条的犯罪行为,认定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根据单个环节判断,应当对整个链条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虽然开票方是上游公司,但税额多少、开给谁等都是由深圳某贸易公司通过暗箱操作说了算,所以深圳某贸易公司应该是事实上的开票主体。深圳某贸易公司在高额开票费利诱下,放任他人利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骗取巨额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确实和洪某某谈过退税的事情,但周某谈的退税是合法的退税。周某一开始并不知道这些出口、报关是假的,他也是被洪某某骗了。”

“周某作为长期从事出口贸易的人员,对于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应当是明知的,应当对与洪某某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了解,对交易、仓储等基础贸易环节进行监管。但本案中,周某不但在洪某某的授意下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还积极根据洪某某提供的单据进行申报,整个业务存在诸多的疑点。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周某的主观故意是从应当知道到知道的过程,一开始就是一个掩耳盗铃的行为。”

在为期两天、近20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一一进行了答辩。此外,检察官还结合PPT直观、形象地阐述了该案的犯罪流程及社会危害性,认真分析了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并提出确定量刑建议。

2019年8月22日,法院一审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6亿元,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深圳某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同案的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18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联合发布。

协作联动,共护财税安全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鼓励出口贸易的重要措施,而骗取出口退税则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贸易活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办案检察官告诉笔者,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早在受案之初便决定会同各方加强诉源治理,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制度和政治经济安全,“不能让国家的好政策沦为不法分子的‘盘中餐’‘唐僧肉’!”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主动性不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从稽查管理、税源监控、行业监管等方面建议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强化监管执法。收到检察建议后,该职能部门迅速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专项行动,有效堵塞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漏洞。

“从2020年3月开始,我们便和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就打击涉税犯罪建立了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大家及时沟通线索、定期会商研判、形成打击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犯罪线索,会及时移交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第一时间邀请我们派员介入;我们对办案中发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也会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金庆华介绍道。

同时,针对涉税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部分外贸企业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苏省贸促会、镇江市商务局、镇江市贸促会(国际商会)、交通银行镇江分行等多家单位面向全市外经贸企业分管负责人、外贸业务经理等举办了专题培训,帮助全市外经贸企业详细梳理可能面临的涉税、涉汇法律风险点,为全市外经贸企业从业人员送去量身定制的“法治大餐”。

检察官提示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支持外贸活动的惠民措施,旨在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增强出口产品竞争能力,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出口。外贸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切莫虚构事实把出口退税这项优惠政策当成非法牟利的“摇钱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相关职能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审核流程、凝聚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挤压“假出口,真骗税”的生存空间,严惩骗税犯罪、共护财税安全。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7月上期

责任编辑:蚂蚁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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