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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变现“偷盗”文章|《庆余年》《盗墓笔记》被“偷”始末

3名被告人参与运营的多个App平均每月广告流量收益300万元

文图/本刊记者 张海燕 本刊通讯员 杨莹莹

《庆余年》《琅琊榜》《鬼吹灯》《盗墓笔记》……这些热门小说版权本归属于阅文集团,却在10余个盗版小说App上“现身”。究竟是谁“偷”走了文章?他们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日,本刊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一起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案的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依法宣判: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四百二十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禁止3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网络文学App等与网络文学著作权有关的职业。

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产业链要进行严厉打击。(图/VCG)

流量变现“偷盗”文章

2020年年底,多年赋闲在家的杜某某在炒股群中结识了刘某(另案处理)。在杜某某看来,刘某是名成功人士,平时经常做些投资生意。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刘某表示自己手上有一些漫画、小说网站、App资源,这些网站或者App本身带来不少流量,如果能变现肯定能赚不少钱。

眼看这桩生意能赚钱、又有“大人物”引路,杜某某很快就答应协助其运营近20个市面上热门盗版小说App。在刘某的指示下,杜某某先伙同自己的同学徐某某,利用从刘某处接收到的文件,给小说、漫画阅读App注册软件著作权,并指示徐某某代为注册100余家公司,为上述App进行域名备案登记、开设充值百度云子账号推广引流。

为了能让App流量最大程度变现,杜某某、徐某某使用这些注册的公司与多个App广告营销、变现平台签订协议接广告,并将广告植入进这些阅读类App中。当有人使用这些App观看小说和漫画时,就会看到植入的广告,届时获取流量收益。

有钱进账,还需有人管账。杜某某又找到自己在银行系统内就职的朋友田某某,让其发挥自己的财经特长,代为每月记账、核对广告盈利账单。每月的收益到账后,田某某把名下不同公司的广告收入做成表格,设置好“阅后即焚”的功能后,将其发送到特定软件的聊天群内。将这些收益的表格汇总整理后,杜某某会将文件发给刘某,再根据刘某的指示把一部分的钱打到不同的账户。剩余的钱则由3人按比例进行分成。

据中国版权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显示,多数网络文学平台每年有80%以上的作品被盗版;82.6%的网络作家深受盗版侵害,其中频繁经历盗版的比例超过四成。对于网文作者而言,当创作一部具备一定名气的作品时,常常面临被抄袭或者“魔改”的困境。

深陷诉讼仍未“停手”

2022年年初,一份来自法院的民事诉讼材料为3人的赚钱之路敲响了警钟。根据这份诉讼材料,这些App上的小说为盗版,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尽管3人曾一起讨论过这件事,但他们并没有放在心上。

此后,杜某某3人在明知上述App上传播的作品多次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运营,其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小说作品3000余件。

但“好景”不长。2022年年底,警方接到一条举报线索:版权归属于阅文集团的《庆余年》《琅琊榜》《鬼吹灯》等书籍出现在了某小说阅读App上。一个专门运营多个盗版小说阅读类App的犯罪团伙随即浮出水面。

2023年3月1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上海警方在全国多地开展同步收网行动,捣毁了涉及公司注册、运营推广等多个环节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产业链,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经查,杜某某先后伙同徐某某、田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参与注册管理及实际控制多家公司,用于申请绑定移动端小说App软件及网络域名备案登记,并与第三方网络推广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为上述App承接流量广告营利。3名被告人参与运营的多个App平均每月广告流量收益300万元。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涉案环节多、资金流向大、作品鉴定难……面对这些困难,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并现场引导取证,及时冻结相关账号资金300余万元,查获非法运营App公司100余家,对公司注册、运营推广等多个环节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产业链予以有力打击,并通过两次同一性鉴定及司法审计查明涉案侵权作品数量,夯实案件相关证据。

2023年10月7日,闵行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闵行区法院院长王宇展担任审判长,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春健出庭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对3名被告人建议适用从业禁止条款。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旨在证实3名被告人以牟取广告流量收益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犯罪事实及主观明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以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知识产权权利人阅文集团旗下的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指派诉讼代理律师出庭发表意见。在辩论环节,针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认定方式、主从犯认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鉴于3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徐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田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罚金,近日,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最终被判处上述刑罚。

案件警示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们为满足一己私欲,将他人辛勤创作的作品作为攫取不法利益的工具,有悖于国家鼓励原创、支持正版的号召,也破坏了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于法不容,应予严惩。互联网不应成为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及网站、移动端App运营者均应知法守法,有关部门也要通过强化对网络文学产业的监管,斩断盗版小说网站及应用的引流牟利产业链,铲除滋生违法犯罪土壤。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3月下期

 

 

 


责任编辑:蚂蚁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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