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贵平得知自己为了与沈春柳婚后购房,往对方银行卡里转入的50万元现已消费殆尽,真是欲哭无泪
文/贾瑛
一对“半路”夫妻,婚后10个月便分居了,妻子玩起失踪,并将丈夫汇入卡中的50万元人民币消费殆尽。由于丈夫联系不上妻子,故在盛怒之下,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判决妻子如数返还。那么,原告的诉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夫妻间要共同承担家庭开销和费用。(图 / VCG)
离异男女重新组建家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一对原配夫妻因为性格不合而分道扬镳,从此不再往来。
随着时光的流逝,直至2021年年初,离婚后的男方蒋贵平,才机缘巧合地和离异女子沈春柳相识、相爱,并于半年后登记结婚——正式脱单。
也许是因为两人在之前的婚姻中均已生育过小孩的缘故,所以婚后彼此未再生育和收养其他孩子。抑或是彼此均笃定“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
可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这个好不容易重新组建的家庭,在相处不到一年的光景后,沈春柳便玩起了“失踪”。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是因为一笔巨款的消失而引发的。
此事还得从2021年9月的一天说起:当时,两人登记结婚。兴高采烈的蒋贵平,为了表达对二婚妻子沈春柳的中意之情,就往沈春柳的银行卡里转了50万元人民币,准备共筑爱巢,一同度过余生。
但是,常言说得好:“相爱容易,相处太难。”这话放在蒋贵平和沈春柳身上,体现得可谓淋漓尽致!婚后才10个月,两人便开始分居了,且沈春柳还毫不犹豫地转身离去一走了之。
由于蒋贵平长时间联系不上沈春柳,因此,人财两失的他,只好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柳州市家事和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隶属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家事审理中心),请求家事审理中心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沈春柳返还原告蒋贵平结婚当日转入沈春柳银行卡内的50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沈春柳承担。起诉理由是:当初为了让彼此的再婚能够安有所居,故在结婚登记之日便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沈春柳的银行卡内,以便用于共同购置新房。谁知对方现在却消失得踪迹全无……出于无奈,只得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妻子瞒着丈夫转走存款
家事审理中心立案后,承办法官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的银行卡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该卡里已无余额。于是,承办法官将调查的结果告知了蒋贵平。蒋贵平得知后大为震惊和不解,其表示,沈春柳那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一直在他手里,钱不可能从卡里凭空“消失”。于是,他再次向法官提出申请,帮助调查钱款的流水情况。
法官很快从银行查到了案涉钱款的流水清单,并将案涉钱款的“消失”过程告知了蒋贵平。这让蒋贵平的态度由震惊变成了愤怒,他认为沈春柳未经转款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钱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故请求家事审理中心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蒋贵平如数返还案涉款项。
至此,两人的矛盾,也由情感纠葛升级为财物侵权。于是,家事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沈春柳委托代理人参与应诉。
因案情复杂,同年9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主要围绕二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及案涉钱款的定性和去向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沈春柳,在第一次开庭时,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这一次开庭,沈春柳现身了,但她两次的答辩词却前后不一。
蒋贵平诉称,转款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转入沈春柳银行账户的50万元属于婚前财产,是自己婚后交由沈春柳保管,用作双方共同购房。而沈春柳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所需,擅自使用该笔钱款,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返还。
沈春柳则辩称,蒋贵平转入她银行卡内的50万元,是蒋贵平向她兑现供养承诺和爱意的实际行动,应视为对方婚后赠与她的。即使该款不是蒋贵平赠与她,依法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钱款大多数也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目前已消费完毕,故无须向蒋贵平返还。
真是晴天霹雳,蒋贵平此时才得知自己为了与沈春柳婚后购房,往对方银行卡里转入的50万元现已消费殆尽,真是欲哭无泪。
那么,蒋贵平婚内转给沈春柳的这笔款项,究竟是婚内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钱到底去了哪里呢?
法官明辨真相
家事审理中心经审理后认为,在两次庭审中,第一次由沈春柳的代理人出庭,其辩称“沈春柳为了在外打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不能回柳州参加庭审”的理由,与第二次庭审称“沈春柳婚后,蒋贵平答应供养她,于是沈春柳便辞职待业,目前无工作”的陈述前后矛盾,以及到庭应诉处理个人婚姻关系的态度,均表明沈春柳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是较为消极的。
至于涉案的钱款去向,法官从资金流水证据中查实,在转至沈春柳银行卡当天,未征得蒋贵平同意的情况下,沈春柳便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案涉钱款分多次多笔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余8家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里,并以各种消费、购买保险、聚餐等理由,在婚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将案涉钱款全部花费完毕,这远超沈春柳婚前月收入的消费水平,也不符合普通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
另外,沈春柳未经蒋贵平同意,将案涉款项任意消费、挥霍钱财的行为,足以证明沈春柳在婚姻期间对待婚姻家庭并未用心经营,对待家庭面临经济压力问题时极不负责。
关于涉案钱款的定性问题,结合本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均能证明案涉钱款系双方结婚登记当天,经由蒋贵平银行账户转至沈春柳银行账户,用于婚后双方共同购房使用,从蒋贵平转款后,沈春柳就将该银行卡交给蒋贵平持有的行为,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均显示钱款应是为了达到共同监管目的的购房款。
虽然转账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但是因为蒋贵平并未作出要将案涉钱款赠与沈春柳的意思表示,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案涉钱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案涉钱款依法仍应属于蒋贵平的个人财产。既然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共同购房,倘若双方离婚,那么沈春柳理应将案涉钱款返还蒋贵平。
综上所述,家事审理中心于2023年9月中旬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准予蒋贵平、沈春柳二人离婚;沈春柳向蒋贵平返还5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3月下期